长人社规〔2023〕1号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印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切实提升法治服务水平,在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稳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更大程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质效。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免罚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清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对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提出合规建议(附件2),指导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作出守法承诺后(附件3),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4)。办案全程要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加强法制审核监督,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监督管理,全面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标准,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及时纠正,确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落实落地。同时,建立健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信用记录等配套制度,依法将行政相对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和“再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第一批)
2.行政执法合规建议书
3.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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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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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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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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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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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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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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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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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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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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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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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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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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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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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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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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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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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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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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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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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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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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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附件2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合规建议书
(用人单位名称):
本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查明你单位存在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
为促进你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法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
2.
┆
以上建议,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建议书一式两份
附件3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就你局指出的问题,对我单位进行了全面清理,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充分认识到问题的危害性,并对指出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改正。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我单位郑重承诺:
1.
2.
┆
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用人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件4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人社不罚字﹝﹞ 号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本机关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
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起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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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10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