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长金管发〔2010〕7号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住房消费政策,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见》(长金管委〔2010〕3号)文件精神,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户籍内的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购买、建造自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商住两用自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