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积金缴存行为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18〕1号)(以下称“办法”),作为规范长沙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文件依据。《办法》规定公积金账户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单位设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
2、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人授权书;
5、单位专管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设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市就业的个人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
1、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3、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4、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缴存信息:登录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业务大厅查询;登录长沙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查询;登录“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前往办事网点,通过“公积金查询自助终端”刷本人身份证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办事网点窗口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