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概述
长沙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中涉及《长沙市两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以下简称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适用本通知。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采购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比《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型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2 号,以下简称2 号文,于2023 年2 月失效),不同之处及修订理由如下:
1.两型产品推广规模扩大,范围由政府采购领域拓展到“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采购中涉及两型产品的采购行为,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2.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 号)与《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 号)要求,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取消协议供货方式,不再新签和续签政府采购协议。故删除“实行政府首购,可以通过协议定点供货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3.对标《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绿色)产品办法》(湘财购〔2021〕28 号)及参考《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2019〕169 号),增加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采购三个层面分别阐述具体评审管理规定。
4.因启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其后续管理政策、具体措施等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故删除“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发布两型产品需求和采购信息,增加两型产品主动推送功能。”
5.增加“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型产品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采购人(业主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6.增加“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两型产品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