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2年至2021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达160多次。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文物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自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颁布《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以来,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稳步推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建立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巡查模式,国家文物局多次来长调研,将其命名为“长沙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起草了《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文物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守文物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我市文化遗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2022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文件共22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1-5条)。主要包括实施依据、基本原则、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职责职能(第6-8条)。包括市文物行政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区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等的职责职能。
第三部分为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第9-11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审批、文物保护禁止的行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类别等。
第四部分为专项资金设立及管理(第12-13条)。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五部分为日常管理措施及违法处理(第14-21条)。包括文物同公安、消防联合检查机制,文物同公安联合办案机制,违法行为查处,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新印发的《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较原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在总则部分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更加明确,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所有人或使用人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
二是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人居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名称有所变化;
三是按照财政的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区县(市)财政要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补助;
四是明确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中应提升文物安全防范科技含量,逐步推行智慧消防、智慧用电等新技术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五是要求各区县(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护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