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人情味的现代化大都市,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21〕2 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长政办发〔2021〕1 号)(以下简称新版《实施意见》),与2017年印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相比,新版《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确社区服务用房的基本构成
①相同设施、不同名称。根据市民政局要求,强化服务概念,将“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调整为“社区服务用房”;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②相同数据、不同内涵。两版《实施意见》社区服务用房最小面积要求均为1000-1400平方米。但试行版的1000为主城区间距的最小面积,1400为其他间距区的最小面积;而新版1000为主城区不需要配置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时的最小面积,1400为主城区需要配置全部社区服务用房时的最小面积。
③相同种类、不同要求。
一是将各类社区服务用房的最小面积和百户指标具体明确,强调双向控制,确保配全、配足、配到位。
二是将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的配置要求进行优化,避免资源浪费,优化配置方式:一种情形是新建楼盘所在的社区已有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且开发楼盘的规划人口少于1万人,此时无须再配置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只须配置2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服务站;另一种情形是新建楼盘的规划大于1万人时,不管所在社区现状有无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都须配置600-800平方米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三是优化小地块社区服务用房配置标准,将“主城间距区2公顷以下、其他间距区在3公顷以下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配置要求调整为:不再按设施类型及其最小规模予以分别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其人口规模按相应比例予以综合配置;并强调没有社区服务用房或社区服务用房未达标的,应在本社区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或首宗出让用地中予以补足;对没有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社区服务用房无法达标的社区,可通过购买、租赁等多种途径解决社区服务用房问题。
二、明确托儿所的配置标准
①调整配建标准。将原有的“300-1200户宜设置托儿所、1200户以上设置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二者配其一”的标准调整为“1200户以上应设置托儿所和幼儿园”。
②明确千人指标。托儿所为每千人10生,每班18生。
③明确建设标准。托儿所最小班型为2班,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超过8个班的托儿所,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7㎡/生控制。经具体项目验证,考虑规划地块较小、容积率较高的情况下,幼儿园和托儿所存在无法分别独立配置的情况,将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调整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单独设置。
④调整计容方式。明确托儿所须无偿移交市卫健委,参照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计容积率。
三、明确环卫设施及便民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①优化环卫设施。明确生活垃圾收集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和公共厕所,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应与住宅同步报建、同步交付使用。
②增设便民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包括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7类,为居住区标准里的街坊类设施。当新建楼盘包括若干规划地块时,每个地块均需要配置便民服务设施。
四、鼓励智能、信息化建设,体现儿童友好、老年关爱
新版《实施意见》还增加了住区智能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等要求,以及儿童友好及老年关爱等要求。
五、增加旧区改造配置要求
结合目前国家正在提倡鼓励的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工作,明确旧区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在建筑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用地可以适当折减,但不得低于70%。
六、明确配套设施牵头部门
明确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社区服务用房、卫健部门牵头托儿所、教育部门牵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确保设施落实到位、管理到位。
七、优化并联审查
明确相关设施按本意见配置的,工程建设审批阶段不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简化项目办事程序,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八、建立专项台账
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应统一规划使用移交的配套设施,对各类设施的移交、使用等情况定期报送相关牵头单位。各牵头部门,应建立设施台账,加强后续设施监管。避免出现设施闲置、资源浪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