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满足数字政府建设要求、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6〕31号),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规范要求。2019年1月我局成立后,经研究,我们认为亟须制定涵盖数据资源规划、建设、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的市级规范性文件。因此,在修改原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份征求了各区县、各市直单位和专家的意见,11月初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采集和治理、共享和开放、开发和利用、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督、附则八章,共三十七条。《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办法》明确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的统筹规划、职责确认、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其相关行为和活动。《办法》规定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是全市唯一的基础数据汇聚平台、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和政府面向社会行业的数据开放服务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数据归集、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的方式,明确了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