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千亿产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3〕2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食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粮食流通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的资金;粮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上级粮食政策以及长沙市粮食发展规划;中央和省级粮食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管理,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粮食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结果公示、下达资金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条 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确定粮食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和粮食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加强粮食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粮食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区县(市)粮食、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区域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账户,并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粮食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优质粮油工程升级版相关项目:包括粮食绿色仓储、品种品质品牌、质量安全追溯、现代机械装备、应急保障能力、节约减损健康消费等领域的提升与建设;
(二)粮油精深加工及副产物循环利用:主食产业化、粮油精深加工(如制作专用面粉、营养强化米、特色植物油等)、以及利用米糠、麸皮、油料皮壳等加工副产物进行高值化利用的项目;
(三)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在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销售等方面具备较强带动能力的重点粮油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和产业链延伸,推动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增强行业引领作用;
(四)粮油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粮油企业从事粮油储藏、物流、加工、营养健康、质量安全等领域技术研发,并将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实际应用及示范推广;
(五)与粮油产业发展、粮食安全保障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企业或项目,不予纳入粮食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项目;
(三)已连续支持三年及以上的企业(项目);
(四)已享受其他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五)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经营或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的企业(项目);
(六)存在产业政策、用地规划、生态环境、节能降耗、社会信用等方面违规失信情况的企业(项目)。
第十条 粮食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以外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项目前期费用、人员培训、员工薪酬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办公用房、土地购置及租赁费、职工宿舍、休闲旅游观光农业、接待中心、生活设施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一条 粮食专项资金项目以实施主体自主投入为主,采取先建后补、边建边补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奖补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粮食专项资金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按年度申报,年中可根据项目储备、预算执行等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申请入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粮食专项资金时应当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项目预期的产出和效益,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公开发布当年度粮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区县(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适当安排实地现场检查、抽查原始凭证,核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
4.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各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项目复审。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市)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复审;
(四)专家评审。经初审、复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发展改革委评估咨询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采取全过程封闭评审,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并接受驻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五)集体研究。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结合市财政局粮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资金额度;
(六)结果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拟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驻委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正式支持项目;
(七)下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拟定粮食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对分配方案作程序性复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纳入粮食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账务通则进行财务管理,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实行专项管理。各级粮食、财政主管部门除对财政专项资金参与管理外,对整个项目投入资金一并纳入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辖区内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使用资金,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每季度末应向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项目汇总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完成的工作量、完成工程进度、产生的实际效果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准备好包括建设目标、内容及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完成质量等资料,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市)粮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项目建设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结果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完成项目进行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单位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粮食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在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予受理申报,适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虚报建设内容、虚报投资、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等骗取资金的;
(二)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四)项目审计、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项目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涉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以及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审核单位和人员对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影响粮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资金结余超一年的奖补项目,各区县(市)应及时上缴结余资金至市级,确因天气、项目部分事项变更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项目进度不及预期、影响资金拨付的,在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结转一年。
第二十四条 粮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程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使用粮食专项资金列支的粮食安全保障类事项,如已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