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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25 1.4w 阅读 407 点赞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2日

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储备肉调控市场的作用,确保储备肉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应对我市猪肉市场供应异常波动,保障我市猪肉市场应急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保障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和重大节假日的市场供应,应对猪肉市场供应及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对猪肉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冻猪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以冻猪肉储备为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市级储备肉年度储备规模;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自动轮换和承储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提出储备肉规模和结构的建议;审核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含储备冷库和活体储备基地场)的资质,对承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编制储备肉补贴的预算以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提出储备肉动用方案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启动实施;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储备肉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专项资金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项目的申报及初审,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对辖区内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肉进行实地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专项资金补贴拨付至承储企业,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本办法规定,做好储备肉入储、在库(栏)管理和轮换工作,及时报送月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动用储备肉方案,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审核认定

第七条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包括生猪养殖企业、紧密合作型养殖合作社及肉类冷藏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对储备肉工作认识到位,自愿申请承担储备任务,能认真履行承储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储备工作;

(二)承储企业具有基地场(储备冷库)。基地场或冷库须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布点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养殖合作社须有若干较大规模的主体场,必须对合作社成员的商品猪具有调运约束能力;肉类冷藏承储企业低温库库容须达到2000吨以上,且须有冻猪肉自营业务;

(四)活体承储企业及基地场商品生猪存栏量规模要求:基础母猪存栏量不低于250头,育肥猪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2500头,其中60kg以上的育肥猪不低于储备计划数的40%;冻猪肉承储企业的库存量须满足能一次性提供储备计划的商品;

(五)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或加工转化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转良好、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能够承担活畜(冻肉)储备安全责任,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七)财务、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 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欠税,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设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需为M级);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区县(市)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辖区内财政部门组织统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申报。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党组研究,提出承储企业及储备任务分配初步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按照一年一审定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和公示结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肉承储合同,下达储备任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为储备期。

第十二条自承储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储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储备任务的入储,并确保储备肉质量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肉完成入储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对企业的市级储备肉入储数量和质量组织验收。承储企业应提供入库凭证、专业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在库(栏)及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须建立完善的储备肉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完整记录储备肉入库、出库、库存台账,生猪在栏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防疫证明等资料,存储仓房应挂牌明示,规范管理市级储备肉,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储备期内,储备商品由承储企业适时自主轮换。活体储备原则上每个储备期内储备2轮,每轮储存6个月左右;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冻猪肉轮换时间不迟于产品保质期到期前6个月。储备肉轮出时,轮空期不超过15天,15天内必须将符合储备要求的品种保质、等量轮入,否则视为数量不真实。

第十七条储备期满后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承担其经营风险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动用管理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肉(冻猪肉)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储备肉投放市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发生牲猪重大疫情疫病等原因,造成供求严重失衡或猪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即同时满足“三个10”:鲜猪肉市场零售月均价格环比上涨幅度达10%,同比上涨幅度达10%,单月鲜猪肉价格上涨超过10元/公斤);

(二)在较大范围引起抢购或猪肉市场供应十分紧张需动用市级储备肉;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动用时,按照高于成本、较鲜肉市场均价低10%以上的原则确定储备肉动用价格。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肉动用投放方案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将符合储备要求的品种及时、保质、等量补足储备肉(冻猪肉)库存。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肉任务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储备肉专项资金补贴,由企业包干使用;补贴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储备任务完成储备商品入库(入栏),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补贴的50%;储备期结束,经检查,对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备安全的承储企业,拨付余下的50%专项资金补贴。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发改和财政部门依据《长沙市肉食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5〕92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和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备商品数量和质量、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市级储备肉月报表》,月报表须经所在地发改部门审核盖章。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如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或出现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等情况,无法完成储备任务或轮换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便及时调整安排储备任务。相关调整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按时报送报表或虚报数据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三)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突出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承储资格,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停止或收回其补贴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一)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或储存不安全的;

(二)将市级储备肉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清偿债务的;

(三)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沙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长发改物资[2020]3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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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