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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2024/09/25 2.7k 阅读 399 点赞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优化如下:

一、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共有(含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所有产权人均可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三、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四、在三县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五、未成年人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地区。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凭证材料。本通知未另行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购房落户操作规范

2.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操作规范

3.务工人员落户操作规范

4.租赁房屋落户操作规范

5.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操作规范

        长沙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