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5日
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沙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类、事后备案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报告:
(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
(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
(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事前报告类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社会组织涉外、涉港澳台的有关活动,在报告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取得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
第九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事后备案程序:
(一)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设立、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
(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四)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条事后备案类事项,社会组织应当在事项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表》及有关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即时报告:
(一)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
(四)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调研活动,或根据自身业务范围,面向会员举办的业务培训,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现场提交材料、网络报送等方式。特殊情况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遵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同意,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调研,应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数量,注重调研实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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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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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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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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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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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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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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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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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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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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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壹份。
附件2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有关材料清单
一、事前报告类
(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重大事项报告表》、会议方案、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理事会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
(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重大事项报告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活动方案、参与范围、主要授课人员、经费来源等。
(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重大事项报告表》、《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活动方案(会议议程)、拟签订的协议、项目(活动)合作方情况,是否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会议等;
二、事后备案类
(一)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成员基本情况》(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备案表》(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等有关材料。在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等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必须提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表。
(二)设立、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相关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相关方案、协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