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食盐储备工作,现将《长沙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长沙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消费品〔2023〕51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健全市级食盐储备体系,完善市级食盐储备制度,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市场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食盐,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稳定全市食盐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合格食盐。
市级储备食盐属特准储备物资,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市级储备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适当补贴、费用包干、盈亏自负”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储备食盐管理工作,确定食盐储备规模和承储企业,并组织协调食盐生产,保障市级储备食盐的需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食盐储备计划,负责对市级食盐储备工作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管理费用支出等(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是指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政府责任储备;企业食盐储备是指由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第六条 市级储备食盐规模按不低于全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暂定为1500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级储备食盐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或利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第八条市级储备食盐综合费用补贴标准按每年省级储备食盐综合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级储备食盐的综合费用补贴由市市场监管局拨付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具有食盐定点生产或批发资质,具备保障全市范围内政府食盐储备的仓储设施设备和能力,建立有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企业储备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其仓储条件必须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规定的仓储条件A级及以上标准,国家标准有新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入库的储备食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质量须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分布科学合理、利于应急调运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择承储企业,核定企业承储的具体规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与承储企业签订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市级食盐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备食盐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对市级储备食盐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按照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保证市级储备食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原则上每半年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轮换采用滚动轮出的方式,轮换出的食盐应在15日内补库完毕;
(四)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市级储备食盐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市级储备食盐的数量,在市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市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食盐,以市级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性食盐严格分开。
第十五条对市级储备食盐实行专门管理。市级储备食盐库前悬挂“长沙市市级储备食盐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储备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责任人等。
第四章储备食盐的动用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食盐: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动用市级食盐储备,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动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食盐,下达动用命令。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食盐动用方案或直接下达的动用命令,立即负责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市财务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拒绝或擅自改变储备食盐动用指令。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食盐动用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按照要求及时补充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食盐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级储备食盐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要认真制定台账等管理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市级储备食盐报表、每年度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及时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责成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违规情节严重或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并将其承担的储备任务调整给其他企业。
市级食盐储备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食盐储存地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对破坏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