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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4/04/06 1.8w 阅读 412 点赞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市燃气热力事务中心、长沙燃气燃具监督检测中心,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芙蓉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以及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规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机关原印发的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燃气经营企业未实时上传燃气设施、用户档案等燃气监管所需数据至政府燃气信息监管系统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具备生产经营数据采集与监控、用户服务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燃气设施、用户档案等燃气监管所需数据至政府燃气信息监管系统。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时上传燃气设施、用户档案等燃气监管所需数据至政府燃气信息监管系统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24小时内(含)上传燃气设施、用户档案等燃气监管所需数据至政府燃气信息监管系统的;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逾期超过24小时少于48小时上传燃气设施、用户档案等燃气监管所需数据至政府燃气信息监管系统的;

处超过三千元少于六千元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逾期48小时以上的;或被处罚一次再犯的;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根据新修订的《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长城管政发〔2021〕35号)第六部分燃气管理方面第35-50项不再适用。

 市城管局

《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少于6个灶头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3.5条规定,无组织排放是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第5.1条规定,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管道组织排放油烟,以及另设管道偷排油烟的,等同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无组织排放情形。

3.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较重

少于6个灶头实施违法行为且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1次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被作出处罚时间计算)的;6个灶头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超过一万元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

少于6个灶头实施违法行为且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以违法行为被作出处罚时间计算)的;6个灶头以上且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以上(以违法行为被作出处罚时间计算)的;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禁止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面积超过150平方米少于500平方米,且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超过三万元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根据新制定的《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长城管政发〔2021〕35号)第八部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第3项不再适用。

注:本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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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