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
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教育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24 年 2 月 21 日
长沙市教育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 监管执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教育行政处罚实际,在全市教育系统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柔 性执法,注重社会效果,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 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公开适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应当公开,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三)过罚相当原则。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 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 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人不满 14 周岁的;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 证据,具体陈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列明。
(二)执法项目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四)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照办案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
管执法要求,制定长沙教育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条 长沙教育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清单内容调整的,长沙市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