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
湘江新区林业局,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的通知》(湘林法〔2021〕13号)和《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林业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文件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林业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长沙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
长沙市林业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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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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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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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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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本条应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规定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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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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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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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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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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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本条应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规定适用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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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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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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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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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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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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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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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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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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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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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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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本条应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规定适用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本条应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规定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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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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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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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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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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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本条应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规定适用 | ||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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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不予行政强制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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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强制 |
应当不予行政强制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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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行政强制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