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司法局
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印发《关于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市场主体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市场主体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市场主体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惠企”服务,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数据共享、便捷服务”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打造营商环境“3.0 版本”和“无证明城市”升级版,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沙提供更优信用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4年6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19个领域(以下称“首批实施领域”),试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详见附件)
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45个领域,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度并推广应用,实现“纯线上、零跑腿、一码通”,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痛点、堵点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违法违规记录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省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 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公示的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已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违规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违规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适用的区域
市场主体申请专用信用报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证明自身在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三)适用的领域
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的信息共享范围包括:法院、宣传、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审计、城管、生态环境、统计、体育、民族宗教、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审批、金融、医疗保障、人防、国资监管、档案、公积金管理、工会、团市委、税务、邮政管理、烟草专卖、地震、气象、水文、水电气、消防、退役军人事务等领域。
(四)适用的场景
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如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申请或奖励、参与评优评先、表彰等)等场景。各级政府部门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适用的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社团,民办非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均可以申请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六)专用信用报告获取的方式
市场主体通过登录“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完成身份认证后,根据需求,可自主选择“近一年”“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查询范围,直接在线免费查询和下载专用信用报告。
(七)专用信用报告的时效性
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记录需动态及时更新的要求,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可选择的查询时间范围为当前日期前1个工作日起的三年内。根据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用途的多样性、审核事项周期性长等原因,专用信用报告的核验期依照查询时间范围的不同,核验有效期分别为开具之日3个月、6个月、1年之内有效。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市级部门和各 区县(市)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并校对专用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按照信息来源“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对本单位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参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积极申请数据回流,确保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二)开发专用信用报告线上应用系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开发上线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免费查询和下载功能,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并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
(三)保障专用信用报告核验的真实性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发专用信用报告“核验”功能。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首页右上方设置“核验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扫码回溯,确保报告的真实性。
(四)强化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市场主体异议反馈渠道。市场主体认为专用信用报告的信息有误的,可在“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在线直接提交异议申请,责任单位及时受理并核实反馈。对于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不展示其以往的违法违规记录。
(五)积极开展推广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全市开展专项培训,保障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全面了解工作流程和要求。通过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市)要深入市场主体相对集聚区域开展宣传,为推广应用专用信用报告营造良好氛围。
(六)探索扩展应用范围
积极扩展专用信用范围,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研究推进与其他市州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市场主体在外省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推行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市场主体有无
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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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实施领域(19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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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责任单位 |
实施批次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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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院执行领域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2 |
发展和改革领域 |
市发展改革委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3 |
教育领域 |
市教育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4 |
科技领域 |
市科学技术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5 |
经济信息化领域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6 |
行政审批领域 |
具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市直单位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7 |
公安领域 |
市公安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8 |
民政领域 |
市民政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9 |
司法行政领域 |
市司法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0 |
财政领域 |
市财政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2 |
自然资源领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市生态环境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5 |
交通运输领域 |
市交通运输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6 |
金融领域 |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7 |
农业农村领域 |
市农业农村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8 |
商务领域 |
市商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19 |
税务领域 |
市税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6月1日起 |
|
第二批实施领域(26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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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场监管领域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1 |
宣传领域 |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2 |
工会领域 |
市总工会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3 |
文化旅游广电领域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4 |
卫生健康领域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5 |
消防领域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6 |
安全生产领域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7 |
审计领域 |
市审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8 |
退役军人管理领域 |
长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29 |
国资监管领域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0 |
城管领域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1 |
林业领域 |
市林业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2 |
体育领域 |
市体育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3 |
统计领域 |
市统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4 |
水利领域 |
市水利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5 |
人防领域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6 |
医疗保障领域 |
市医疗保障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7 |
知识产权领域 |
市知识产权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8 |
民族宗教领域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39 |
公积金管理领域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40 |
档案管理领域 |
市档案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41 |
地震领域 |
市地震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42 |
气象领域 |
市气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43 |
邮政管理领域 |
市邮政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44 |
烟草专卖领域 |
市烟草专卖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
45 |
水电气领域 |
市发展改革委(长沙供电公司)、市住建局(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城管局(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