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提高长株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事便捷度,现将《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9日
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提高长株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事便捷度,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长沙市,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株洲、湘潭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在偿还贷款期间委托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中心)依据前述两中心提供的贷款还款记录,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其银行卡中的业务。
第三条 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司法冻结;
(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正常,无当前逾期;
(三)公积金贷款住房为职工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
(四)不存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或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后,职工家庭不得申请除委托按月提取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长沙中心从协议签订次月起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为上个月的还贷额,包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但应剔除在两中心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第六条 职工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主借款人为配偶的,还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
(三)职工配偶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结婚证;
(四)公积金贷款住房未办理过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第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应提供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或湖南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均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约定提取顺位。第一顺位人提取足额的,第二顺位人不予提取;第一顺位人提取不足额的,第二顺位人提取差额部分。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二)上个月还贷额为零的;
(三)第一顺位提取人已足额提取的;
(四)其他因职工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一)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二)职工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职工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应当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书》,提供第六条第一款资料,配偶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第六条第三款资料。终止后不得再次申请,自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办理还贷提取(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信息、银行卡号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业务,提交第六条、第七条中对应的变更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按月提取资金应当直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套现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2.长沙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书
附件1
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编号:
委托方(甲方):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托方(乙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长金管发〔2023〕18号)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委托乙方办理按月提取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家庭的公积金贷款信息如下:
1.公积金贷款中心:
2.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3.甲方配偶姓名:
甲方配偶证件类型:
甲方配偶证件号码:
4.贷款金额: 万元
5.贷款期限: 月
二、甲方知晓自本协议签订的次月起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为甲方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提取不成功的,不再补提;乙方当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又汇缴入账的,乙方对于甲方提取当时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再补提。
三、甲方知晓委托按月提取的额度为上个月还贷额,包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但需剔除甲方家庭在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因甲方及配偶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离婚等情形产生重复提取还贷额的,甲方承诺配合乙方退回重复提取的部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甲方及配偶共同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甲方提取顺位为第。第一顺位人提取足额的,第二顺位人不予提取;第一顺位人提取不足额的,第二顺位人提取差额部分。
五、甲方知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司法冻结的;
(二)上个月还贷额为零的;
(三)第一顺位提取人已足额提取的;
(四)其他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按月提取的。
六、甲方知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终止:
(一)甲方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二)甲方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
甲方申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的,终止后不得再次申请,自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12个月以后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应当遵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的相关规定。
七、甲方个人信息、银行卡号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甲方的银行卡。
九、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捺印、乙方加盖业务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业务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沙住房公积金终止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书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现申请终止编号为的《长沙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本人已知晓终止上述协议后,不得再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自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12个月以后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仍应当遵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因本人及配偶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离婚等情形产生重复提取还贷额情形的,将积极配合贵中心退回重复提取的部分,否则贵中心有权拒绝本人使用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