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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2023/11/30 1.8w 阅读 360 点赞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按照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现制定《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附件:1.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4.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1

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型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1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

职业卫生

管理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

职业卫生

管理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7

职业卫生

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

8

职业卫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放射诊疗设备类型为口腔内X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外X射线装置(含全景机和口腔CT机)、骨密度仪,发现后及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

9

护士管理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0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1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一个月内未标示级别标志的

13

医疗废物

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4

医疗废物

管理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医疗废物量少,仅在短时间(半小时)内未按规定分类别处置的

15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

1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人数只有1名、无证上岗时间在3天内的

17

饮用水卫生管理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附件2

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型

从轻处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1

消毒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责令改正期限内提供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消毒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责令改正期限内医疗机构开展了培训,并能够出示培训记录,抽查医务人员发现对消毒知识回答规范,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日立即调离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同时安排体检,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职业卫生管理

未按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首次发生,责令改正期限内向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首次发生,引发医疗纠纷的风险较小,及时开展培训并改正到位,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附件3

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型

减轻处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1

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首次发现,及时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附件4

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型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1

医疗废物管理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