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卫发〔2023〕54号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 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湘卫监督发〔2019〕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对《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相关配
套制度(2019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贺黔梅,电话:88666417,邮箱:fajianchu@163.com。
附件:1.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2.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督范围
3.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督双随机抽查规则
4.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5.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6.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办法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许可证延续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并达到审批条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和延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有诚信不良记录的;
(二)因未履行承诺或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
第五条 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受理、告知承诺和卫生许可证当场发放工作,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督执法工作。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电子地图定位图。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当场作出准予卫生许可或准予延续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许可信息抄送至同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卫生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许可有效期限、承诺内容等。
第十一条 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承诺期限为自提交承诺书之日起60日。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在申请人承诺期满后30日内,对许可的经营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监督核查。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时,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并向监督执法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卫生管理制度和经营单位指定的卫生管理员及其基本信息;
(三)从业人员名单及其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按卫生标准全项目检测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自查结果。
申请人提前完成承诺事项的,应通过快捷方便的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微信、网络等)向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申报后才能开始营业。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在接到营业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许可的经营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监督核查。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在实地监督核查结束后,及时将采集的相关证明资料和执法文书等报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许可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如公共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的,应按照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流程办理。
公共场所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延续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按日常卫生监督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应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对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监督核查时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当场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收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二)不能提交承诺的卫生许可审批材料的;
(三)未达到下列卫生许可基本条件营业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3.按卫生标准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且检测结果为合格;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且检测结果为合格;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估关键项目为合格。
申请人未履行除前款外的承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收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在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将收回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相关执法文书报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在实地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建立公共场所单位诚信档案。申请人存在第十四条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情形,或有卫生违法行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将该失信记录记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的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失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系指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嗜肺军团菌传播风险的各类公共场所,如大型宾馆、商场、车站等。仅使用个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出风口的公共场所,不属于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长卫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1-2.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通知书(样式)
附1-1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告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要求,一次性告知下列事项:
(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的申请人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60日内,应完善下列材料,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给监督执法人员。
1.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卫生管理制度和经营单位指定的卫生管理员及其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名单及其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按卫生标准全项目检测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自查结果。
(二)未达到下列卫生许可基本条件时,不得营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设置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病媒生物防控设施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能正常运转;
3.按卫生标准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且检测结果为合格;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且检测结果为合格;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估关键项目为合格。
(三)申请人应阅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根据本人申请的公共场所项目,认真阅读该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选址、设计、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不得违法经营。
各类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如下:
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019);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
3.《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5.住宿业卫生规范;
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7.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收回已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记入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平台申请人诚信档案的失信记录, 失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申请人再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1.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2.未达到卫生许可基本条件营业的;
3.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的申请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承诺的卫生许可审批材料或提交的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原则上7天内)提交,逾期仍未交齐或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4.其他承诺未履行,责令限期(原则上7天内)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申请人在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认真阅读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机关的告知,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卫生许可审批机关(盖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附1-2
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通知书(样式)
编号:
(被许可人名称) :
(事实描述) ,实
际情况与你(单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的承诺内容不符,有为证。现决定撤销年月日对你(单位)作出的 (许可决定内容) ,收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
附件 2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督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
1.宾馆(包括提供住宿的酒店)、旅店(馆、舍)、招待所;
2.理发店(厅、中心、会所、沙龙,包括美发)、美容店(院、中心、会所、SPA 馆),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医疗美容、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3.公共浴室(浴场、浴池,包括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婴幼儿戏水场所;
4.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不包括棋牌、健身、网吧、室外儿童游乐场所;
5.游泳场(馆、池);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7.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商场(包括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
8.二级以上医院的候诊室、火车站、汽车站和轮船候车(船)室、飞机场的候机室。
对公共场所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1.所有纳入卫生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
2.体育场(馆);
3.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
4.公园(含景区)。
附件 3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督
双随机抽查规则
一、抽查范围
1.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2.体育场(馆);
3.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
4.公园(含景区)。
二、抽查原则
1.双随机原则。建立被监督单位信息库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信息库,在信息库内通过电脑程序随机抽查被监督单位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2.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公共场所卫生的风险评估结果,适当调整随机抽查的比重,对风险大的公共场所实施重点监督,加大随机抽查的比重,对风险较小的公共场所实施简化监督,降低随机抽查的比重,合理利用卫生监督资源,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风险。
3.公开原则。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开,立案查处情况公开。
三、抽查规则
1.抽查单位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合理安排年度抽查任务,以被监督单位信息库的数据为抽查基数,每年抽查各种类公共场所的比例不低于20%。国家或省级下达的抽查任务可以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抽查任务,两者相加不低于规定比例,避免重复抽查和任务层层加码。
2.卫生信誉等级的运用。卫生信誉等级按风险评估分为 A、B、C三级,风险低为A级,风险中等为B级,风险高为 C级。抽查被监督单位的比例为:A级:B级:C级=1:2:3。
3.保证监督覆盖面。被抽查的单位原则上不与上一年重复。
4.例外安排。建立公共场所卫生风险异常名录,将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共场所纳入异常名录,每年必查,直到该公共场所被移出异常名录。
四、有关说明
1.因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公共场所进行调查、开展卫生健康执法专项整治或根据预防控制疾病的需要开展特殊时期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的单位数不计入双随机抽查任务。
2.监督抽查的计划、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应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被监督单位信息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库的动态管理,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及时录入被监督单位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以便开展日常卫生监督随机抽查工作。
附件 4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监管的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是指本市公共场所在日常经营中的卫生信誉状况。卫生诚信档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建立。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本市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
1.公共场所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2.许可信息:主营类别、兼营类别、发证机关、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3.监督抽查信息:监督日期、监督结论、监督机构;
4.卫生信誉等级信息:评估等级、评估日期、评估机构;
5.投诉举报信息:被投诉日期、被投诉举报内容、调查处理结果、处理部门。
(二)良好记录
1.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2.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失信)记录
1.处罚信息:案件受理日期、案件来源、立案日期、违法事实、案由、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整改情况;
2.未履行告知承诺信息:发生时间、承诺事由、处理情况;
3.其他不良信息。
(四)异常名录
1.投诉举报多;
2.有严重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通过以下方式采集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获取的信息;
(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反馈的信息;
(四)其他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采集并更新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加强信息数据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九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及时将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中的不良(失信)记录报送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信息,审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5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管理能力,加强事中事后卫生监管,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所有公共场所。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评价工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随机抽查的依据。
第五条 量化分级评价由2名或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下述程序和内容,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并作出评定结论:
(一)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等相关记录资料,现场查看功能间设置,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及清洗消毒环节,机械通风设置等方面的卫生状况;
(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按 100分标化后得分,结合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受到1次行政处罚的,在平均得分基础上扣11分;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扣22分;以此类推。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应根据量化分级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量化评价总得分为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
(二)量化评价总得分为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
(三)量化评价总得分为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
(四)量化评价总得分为60分以下的,卫生状况为不合格;
(五)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状况为不合格。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反馈量化分级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卫生监督文书。
第七条 量化分级评价结合日常卫生监督随机抽查和国家抽检工作进行,减少对经营者的重复检查。被评定为B级C级或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整改后经营者主动申请,可以增加一次现场评定。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信誉等级确定事中事后监督随机抽查的比例。卫生信誉度为A级,实施简化监督,卫生信誉度为B级,实施常规监督,卫生信誉度为C级,实施重点监督,抽查的比例为A:B:C=1:2:3。
卫生状况为不合格的,实施强化监督。
因处理投诉举报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而进行的监督,不受上述监督比例限制。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信息。同时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及编号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共场所经营者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标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醒目的位置公开卫生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 对确定卫生信誉等级的公共场所实施动态管理,视量化评价情况及时调整卫生信誉等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6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场所提高卫生管理能力和水平,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卫生监管模式,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自查制度。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场所应使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第五条 公共场所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工作,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妥善保存自查工作档案。
卫生管理员在自查中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及时指定专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自查完成后及时将自查信息录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报告网络平台,通过网络上报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接通网络的,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天向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报送自查表。
第七条 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工作的培训,督促、指导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管理自查。
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开展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工作的评估,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上报的自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可从重查处。
第八条 公共场所如实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6-1.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6-2.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6-3.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6-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6-5.足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6-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6-7.商场、书店卫生管理自查表
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管理自查表
6-9.候诊室卫生管理自查表
6-10.候车(机、船)室卫生管理自查表
6-11.体育馆卫生管理自查表
6-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
附6-1
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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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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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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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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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在醒目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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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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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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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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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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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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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间卫生要求 |
消毒间 |
设立满足需要的独立消毒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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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标志、环境整洁、无杂物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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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化学消毒饮具的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水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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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设置标示明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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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够密闭的并易于清洁的保洁存放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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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饮具消毒记录并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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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程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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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饮具应光洁,无污垢、油渍、水渍,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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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间 |
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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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并有物品存放柜和货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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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媒生物及霉斑、无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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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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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间卫生要求 |
公共卫生间 |
设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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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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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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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脸盆、脚盆清洗、消毒 |
分别设有拖鞋等专用清洗消毒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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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水池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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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记录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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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卧具更换 |
床上用品无污垢、毛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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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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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记录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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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盆、脚盆配置 |
无卫生间客房每床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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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洁具要求 |
清洗消毒后的面盆、浴缸、恭桶无污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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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的脸盆、脚盆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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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棉织品清洗、消毒 |
配备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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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程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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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织品送洗消毒 |
提供棉织品送洗消毒合同、清洗单位营业执照及送洗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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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具 |
按所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数量配备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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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采购 |
有公共用品采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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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 |
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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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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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配备 |
公共用品数量按床位数的3倍以上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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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用具配备 |
公共用具数量按床位数的2倍以上配置 |
|||||
|
防止病媒虫害设施 |
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设施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2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在醒目位置公示游泳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在场所入口处放置有内容规范的禁游标志 |
||||||
|
不出租游泳衣裤 |
||||||
|
有专人负责对游泳者督浴 |
||||||
|
卫生检测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等符合卫生要求 |
||||||
|
有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
|
有开放期间每月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并公示 |
||||||
|
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对泳池水温、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检测 |
||||||
|
每日按场次或定时公示泳池水温、游离性余氯、pH值测定结果并注明检测时间且项目齐全 |
||||||
|
功能区卫生要求 功能区卫生要求 |
更衣柜 |
更衣柜每日清洁消毒一次以上并有记录 |
||||
|
按照人均2.5m2水面面积核定更衣柜数量 |
||||||
|
淋浴设施 |
淋浴室经常刷洗,地面定期消毒 |
|||||
|
浸脚池 |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余氯符合5-10mg/L |
|||||
|
有余氯检测记录且记录完整 |
||||||
|
泳池 |
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 |
|||||
|
泳池水余氯符合0.3-1.0mg/L |
||||||
|
儿童涉水池 |
儿童涉水池不与成人池连通,有连续供水系统 |
|||||
|
池水余氯符合0.3-1.0mg/L |
||||||
|
环境卫生 |
游泳池环境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 |
|||||
|
游泳池通道及卫生设施定期消毒,无异味 |
||||||
|
卫生间通风良好,环境整洁,无积水、异味、积粪,每日清洗消毒 |
||||||
|
液氯消毒安全措施 |
有防止泄露措施 |
|||||
|
水处理机房不与游泳池直接相通 |
||||||
|
机房内有紧急报警装置 |
||||||
|
池水循环消毒检测设备 |
具备游泳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
|||||
|
池水循环周期不超过4小时 |
||||||
|
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自动投加设备能正常使用 |
||||||
|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 |
||||||
|
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反冲洗,反冲洗水排入下水道 |
||||||
|
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设置在游泳池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
||||||
|
配备有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直读的检测设备 |
||||||
|
补水情况 |
安装有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 |
|||||
|
每日每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 |
||||||
|
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 |
||||||
|
功能区卫生要求 |
天然游泳池 |
围护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 |
||||
|
通道保持清洁、水面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标示水深 |
||||||
|
配备pH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
||||||
|
设立天气预报、水温告示牌 |
||||||
|
每年开放前有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有每月一次的水质检测报告并公示每月检测结果 |
||||||
|
设置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
|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公共用品用具、清洁剂等有检验合格证;消毒剂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
|
配备足量的消毒剂、清洁剂 |
||||||
|
物品分类摆放、未堆放杂物、通风良好 |
||||||
|
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拖鞋、杯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且消毒操作规范并有记录,消毒后的饮具存放于保洁柜中 |
||||||
|
消毒剂无过期产品、产品标签标注齐全 |
||||||
|
消毒剂专间或专柜存放,储存设施密闭上锁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3
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合理 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禁浴标志张贴在入口醒目地方,内容规范 |
||||||
|
功能间卫生要求 |
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 |
|||||
|
更衣柜、更衣座位定期消毒,垫巾及时更换,记录完整 |
||||||
|
浴池池壁、池底无明显污垢,每天清洗、消毒,记录完整 |
||||||
|
安装有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定期补充新水 |
||||||
|
设置的卫生间环境整洁,每日清洗消毒,有记录 |
||||||
|
卫生间机械通风装置能正常运转 |
||||||
|
浴区内设置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 |
||||||
|
公共饮具消毒间 |
标志清楚,有上下水 |
|||||
|
有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 |
||||||
|
饮具清洗消毒程序规范、记录完整 |
||||||
|
饮具在保洁柜内存放备用 |
||||||
|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供顾客使用的沐浴球、擦背床及擦背工具、浴室座凳等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
|||||
|
拖鞋清洗、消毒 |
设有拖鞋专用消毒容器 |
|||||
|
拖鞋专用消毒容器或设施能正常使用 |
||||||
|
拖鞋专用消毒容器或设施有明显标志 |
||||||
|
拖鞋消毒记录完整 |
||||||
|
设置有梳子的消毒设施,一客一用一消毒,记录完整 |
||||||
|
修脚工具消毒 |
有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 |
|||||
|
消毒设施符合要求 |
||||||
|
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记录完整 |
||||||
|
床上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记录完整 |
||||||
|
棉织品清洗、消毒 |
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 |
|||||
|
设置有清洗消毒设施,消毒记录完整 |
||||||
|
提供与清洗消毒单位签订物品清洗消毒合同 |
||||||
|
提供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有送洗与接收记录 |
||||||
|
配备专用棉制品的保洁场所(柜),分类存放并有标志 |
||||||
|
客用上、下衣巾,分别放置,且标志明显 |
||||||
|
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4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
||||||
|
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洁净工作服 |
||||||
|
美容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戴口罩 |
||||||
|
功能间卫生要求 |
设有独立的染、烫发操作间(区) |
|||||
|
染、烫发操作间(区)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
||||||
|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 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设置消毒设备 |
||||||
|
消毒间(区)环境整洁,专间专用,无杂物 |
||||||
|
消毒设施 |
配备消毒所需的水池 |
|||||
|
配备消毒设备 |
||||||
|
有消毒剂配比容器 |
||||||
|
清洗、消毒设施标识清楚,清洗消毒程序正确 |
||||||
|
保洁设施 |
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保洁存放 |
|||||
|
设立棉织品等布草保洁柜,密闭保洁存放 |
||||||
|
配备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 |
||||||
|
设置的卫生间环境整洁,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卫生间机械通风装置能正常运转 |
||||||
|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理发工具箱,标识明显,工具齐全 |
|||||
|
洗头池与座位之比不小于1:5 |
||||||
|
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 |
||||||
|
配备撤换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 |
||||||
|
客用物品一客一换,更换记录齐全 |
||||||
|
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
|
提供与清洗消毒单位签订物品清洗消毒合同 |
||||||
|
提供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有送洗与接收记录 |
||||||
|
客用物品清洗消毒记录齐全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5
足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训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公共用品及设施 卫生要求 |
足浴场所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分别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
||||
|
室内通风良好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工作时穿着清洁的工作服 |
|||||
|
从业人员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对手部进行消毒 |
|||||
|
垫巾、披巾等公共用品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消毒记录完整 |
|||||
|
休息室或按摩卧具无污迹、毛发、体屑 |
|||||
|
修脚工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
|||||
|
一次性用品不重复使用 |
|||||
|
供足浴用的容器在每个顾客使用前保持清洁,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使用后清洗、消毒 |
|||||
|
设置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
|||||
|
配备毛巾、茶具、拖鞋、足浴桶、专用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
|
公共卫生间及时清洗消毒,无异味、积水 |
|||||
|
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垫圈 |
|||||
|
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管道相通 |
|||||
|
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垃圾及时清运 |
|||||
|
公共用品用具的存储配置 |
有与休息室和足浴间床位数相适应的公共用品用具贮藏间 |
||||
|
消毒剂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功能间卫生要求 |
消毒间 |
标志清楚 |
||||
|
有2个以上的专用水池 |
||||||
|
有能够密闭的保洁存放设施 |
||||||
|
饮具消毒记录并完整 |
||||||
|
卫生间 |
蹲位数、小便池、洗手池符合要求(大便池:男1个/150人,女1个/50人;小便池:1个/40人,洗手池:1个/200人) |
|||||
|
环境整洁,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卫生间机械通风装置能正常运转 |
||||||
|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客用物品 |
一客一换一消毒 |
||||
|
更换、消毒记录完整 |
||||||
|
棉织品 |
配备消毒设施 |
|||||
|
清洗、消毒程序规范 |
||||||
|
提供棉织品送洗消毒合同、清洗单位营业执照及送洗记录 |
||||||
|
消毒剂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7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建立消毒制度 |
|||||
|
卫生要求 |
店内应清洁整齐,垃圾日产日清 |
||||
|
店内有机械通风设备 |
|||||
|
有空调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远离污染源 |
|||||
|
卫生间有良好通风换气设施 |
|||||
|
公共卫生间环境整洁,无积水、异味、积粪,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8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合理 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场所卫生要求 |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保持馆内整洁 |
||||
|
有机械通风装置 |
|||||
|
卫生间设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环境清洁无异味 |
|||||
|
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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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9
候诊室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卫生要求 |
室内安装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
||||
|
室内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 |
|||||
|
室内设置痰盂和污物箱,每日清洗和消毒,及时记录 |
|||||
|
卫生间环境整洁,无积水、异味、积粪 |
|||||
|
卫生间随时清扫、清毒、保洁,及时记录 |
|||||
|
不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
|||||
|
为候诊者提供的饮用水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设公用饮水杯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10
候车(机、船)室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
||||
|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检测,检测报告在醒目位置公示 |
|||||
|
卫生要求 |
等候室内外环境整洁,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 |
||||
|
室内安装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
|||||
|
室内设置果皮箱等污物箱,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
|||||
|
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 |
|||||
|
卫生间及时清扫,保持环境整洁,无积水、异味、积粪 |
|||||
|
等候室内应设置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 |
|||||
|
供水设施和饮用水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11
体育馆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 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管理 |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
|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
|
功能间卫生要求 |
消毒间 |
标志清楚 |
||||
|
有2个以上的专用水池 |
||||||
|
有能够密闭的保洁存放设施 |
||||||
|
饮具消毒记录并完整 |
||||||
|
卫生间 |
设置与座位数相适应蹲位的男女厕所 |
|||||
|
环境整洁,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卫生间机械通风装置能正常运转 |
||||||
|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客用物品 |
一客一换一消毒 |
||||
|
更换、消毒记录完整 |
||||||
|
消毒剂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
||||||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附6-1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
管理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建筑物命名(或招牌): 建筑物地址: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
|
符合 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合理缺项 | |||||
|
卫生档案管理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的登记回执 |
||||||
|
建立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 |
|||||||
|
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
|||||||
|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 |
|||||||
|
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齐全 |
|||||||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
|||||||
|
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齐全 |
|||||||
|
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齐全 |
|||||||
|
清洗、消毒记录齐全 |
|||||||
|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齐全 |
|||||||
|
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
有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
||||||
|
有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
|||||||
|
有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
|||||||
|
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 |
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杂物 |
||||||
|
机组部件完好,无明显的污染物,正常运行 |
|||||||
|
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更换 |
|||||||
|
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 |
|||||||
|
凝结水盘和排水管 |
冷凝水管水封不得漏水、堵塞 |
||||||
|
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 |
|||||||
|
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无积水 |
|||||||
|
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
|||||||
|
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
冷却水系统 |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装置 |
|||||
|
开放式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 |
|||||||
|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
|||||||
|
冷却塔 |
冷却塔内壁不得有污泥、苔藓、藻类 |
||||||
|
冷却水经水过滤、缓蚀、阻垢等水质处理 |
|||||||
|
冷却水系统运行期间持续采取冲击性或连续性杀菌和灭藻(除藻)措施 |
|||||||
|
杀菌剂、灭藻剂贮存避光、通风、防潮,禁止露天存放 |
|||||||
|
确保杀菌剂投放量,其浓度水平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 |
|||||||
|
风管 |
管体保持完好无损 |
||||||
|
风管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 |
|||||||
|
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
|||||||
|
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 |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
||||||
|
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
|||||||
|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
|||||||
|
新风口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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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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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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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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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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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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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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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湿、除湿设备 |
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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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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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要求 |
送风口、回风口、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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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需要全面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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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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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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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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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者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指标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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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测要求 |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检测项目: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循环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送风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致病微生物;新风量或C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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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首次运行前按要求开展全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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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 |
发生空气性传播疾病后应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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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空气性传播疾病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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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其他通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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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