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长沙市儿童福利院(长沙市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采购人)的委托,对普校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普校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
3、委托代理编号:HNHZ-CS-2026009
4、采购项目预算:460,350.00元
5、基本概况介绍:长沙市儿童福利院预计在2026年上学期及2026-2027学年期间,将有22名小学生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雅沁学校(以下简称“雅沁学校”)就读。为保障该批学生的就学安全与日常生活学习上的照料,需采购校外托管服务。预计2026年上学期(2026年3月至2026年7月)托管约4.5个月;2026-2027学年(2026年9月至2027年6月底)托管约9个月,共计托管13.5个月。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有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10号)相关规定,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满足长沙市校外托管机构合规经营的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提供有效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
1.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
3.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各供应商如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要求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 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5.近三个月是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 2026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14:00 至 17:00 (北京时间),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在 湖南恒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1221房)获取磋商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6年 2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恒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1221房)(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长沙市儿童福利院(长沙市儿童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雅塘冲路与福利路交汇处
联系人:梁波
电 话:0731-88298782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恒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昌华、张志鹏、张炼、舒超凡、胡艳
电 话:0731-85504330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1221房
六、质疑和投诉
1、潜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邀请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