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完善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梯队,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扎根本土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为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我局印发了《长沙市社会工作督导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民发〔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起草依据
1.《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
2.《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组发〔2015〕6号)
主要内容
1.督导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督导(以下简称“督导”),是指经长沙市民政局认定的,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资质,具有相应社会工作经验,可以为一线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指导和训练,促进一线社会工作者成长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社会工作者。
2.督导人员培养。一是培养层级。督导人才分为见习督导、初级督导和中级督导三个层级。二是培养对象。在长沙市连续从事社会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关资质标准的人员。包含基本要求和专业资质,与持证情况、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挂钩。三是对象选拔。按照个人自荐、单位推荐、资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进行选拔。四是培养方式。督导培养对象参加由市民政局组织的督导培养项目,根据培养考核成绩、职责完成情况等评定为见习督导、初级督导。取得初级督导资质后完成相应职责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中级督导;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中级督导;从事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教学的高校教师可申请认定为初级或中级督导;持有全国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书或地级市以上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委托颁发的社工督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认定为相应等级的督导资格。除特殊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相应督导资质外,督导需依次培养、逐级晋升。
3.督导人员职责。明确了见习督导、初级督导和中级督导三个层级督导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督导内容、时长、频率等;督导须每半年向市民政局提交督导工作记录,每年底提交年度督导总结报告;督导须每年度到市民政局进行年审。
4.督导人员使用与管理。初级督导和中级督导纳入长沙市社会工作督导专家团,参与政策制定、专业培训、项目评审评估、专业督导等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督导,市民政局适时给予表彰奖励;督导每年须接受一定时长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市民政局每年对督导完成职责情况进行审核。
长沙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