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人申请享受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长沙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接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居家养老服务的依据。
评估分为:养老机构(该机构必须在民政部门备案)入住对象评估(以下简称机构评估)和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评估(以下简称居家评估)。
评估对象:
机构评估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非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部分失能老人以及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失能、部分失能、自理老人。
居家评估对象为具有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年满60周岁的失能部分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失能部分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家庭老人、失能部分失能散居“三无”老人。
评估方式:
上门评估指评估机构派出评估人员,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
定点评估指辖区民政部门指定评估地点,由养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将被评估对象送至评估地点进行评估。
远程评估指评估机构通过视频进行评估。
评估阶段:
首次评估为对所有评估对象的摸底。
异动评估为新增老年人或已评估老人身体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补贴等级时,养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的评估。
评估费用:
首次评估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拨付。首次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将实际评估人次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实际评估人次结算剩余费用。
异动评估的费用按照实际评估量、根据合同约定价格,于每年11月结算。异动评估人次由评估机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与评估机构结算。
长沙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政策文件: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