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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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2020年10月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40号),将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益、市属产权的户外广告资源运营权等评估作价后,作为“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项目建设及后期运维资金。需要对原有的《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管理体系,建立国有企业深度参与户外广告经营管理的模式,推动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化、市场化,助力城市形象和品质提升。
(二)修订内容
本次共修改8条,增加1条,删除2条。主要内容如下:
1、部门职责变更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原有职责上,增加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城发集团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收取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收益。市财政部门职责变更为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价值核定和监管。原《管理规定》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水务”改为“水利”。
2、出让方式变更
原出让方式为拍卖、招标等方式,现增加协议出让方式,采取协议出让的,由出让方按照核准后的出让价格,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协议出让协议》,并缴纳约定款项。
3、评估方式变更
原来的评估方式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评估,应在市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资产处置中介库中按规定选取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可作为挂牌出让底价。现调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评估,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价值估算方法进行测算,测算价格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可作为挂牌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格。同时增加一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价值估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范围变更
删除原《规定》第26条:湘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由湘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审批。调整后,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都由市城发集团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审批。
5、缴款方式变更
删除原《规定》第19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益上缴市财政后作为政府资产注入市城投集团。调整后,由市城发集团负责收取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