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更新片区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全文共13条。具体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条是本文件的适用范围,条款中明确只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和规划的城市更新片区(单元)项目才能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的政策。
第二条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利用存量土地开发租赁住房的供地方式以及上市交易期限作出规定。
第三条对更新中土地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及要求作出规定。
第四条对更新中土地采用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及要求作出规定。
第五条明确了片区更新异地平衡原则和操作方式。
第六条对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适用情形和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七条对规划指标调整片区内平衡,容积率奖励和转移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对更新片区内城中村遗留安置用地的处置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九条要求更新片区内工业出让地即非经营性用地由更新实施主体统筹实施。
第十条规定了经营性土地出让起始价以及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原则。
第十一条对片区内国有的经营性资产和公共资产的运维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是免责和奖励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了本文件的施行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