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
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彩票管理相关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沙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长沙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长沙市本级,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分别按职责进行管理。应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民政局作为福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具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组织福彩公益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四)负责福彩公益金使用监督、信息公开等;
(五)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七)组织发布福彩公益金使用公告,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作为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对市民政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审核福彩公益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
(三)会同市民政局做好福彩公益金的下达;
(四)监督福彩公益金的使用,根据年度计划,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申报福彩公益金的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执行主体,应全程负责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承担项目立项申报、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及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依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三)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对福彩公益金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老年人福利项目: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养老服务等;
(二)残疾人福利项目:残疾人福利设施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等;
(三)儿童福利项目: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孤残儿童康复服务等;
(四)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符合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4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向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市民政局结合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建立福彩公益金拟支持项目库。
第十一条市民政局根据福彩公益金总额度,按照项目轻重缓急顺序,在项目库中选定具体项目并拟定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再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方案获批后,将在指定网站或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资金使用方案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提交资金申请,申请材料须包含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绩效目标等。县级以下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先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初审汇总,再提交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拟定指标下达文件,会同市民政局联合下达指标,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测算规模,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总量、救助和服务对象数量、地方财力、地方彩票公益金贡献情况、机构基数、区域特征、工作绩效、试点开展等。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各级主管部门应规划好拟支持项目范围、数量、规模等,突出支持重点,防止“撒胡椒面”,杜绝“小、散、乱”。分期投入的重点项目应做好资金整体投入计划,有序推进,严禁资金化整为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安排福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资金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彩公益金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本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对重点项目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七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主动向社会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