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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04 1.8w 阅读 154 点赞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

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2026年2月27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外经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经济合作健康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  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完善跨国经营服务体系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一)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对经核准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贡献突出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下同),支持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该项总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二)完善跨国经营服务体系

1、对经市政府批准且已建成的“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其运营管理费经年度考评后给予一定支持,单个平台年度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对“走出去”联盟、公共服务平台等在国内开展的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境外经贸项目发布和对接交流等对外经济合作相关活动,向长沙市商务局报备且年度累计活动场次达2场及以上,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报主体年度该项总支持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守法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单个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按项目法申报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紧扣全市外经工作重点制定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行文报送市商务局。

(三)部门复审

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七)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要求向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4〕2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