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临时救助办法的必要性
临时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有效解决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临时救助面临一些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一是在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中,临时救助承担了新的职责任务和制度定位。二是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2020年中办、国办又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三是现有的《办法》存在救助方式单一、支出型贫困救助缺失等问题,有些条款已不能满足中央、省新的政策的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必要修订临时救助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意见征求情况
我局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书面征求了市教育、市住建、市公安、市财政、市人社、市卫健、市审计、市医保、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吸收,并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前置审查,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的变化
新《办法》共7章24条,在严格执行中央、省政策要求前提下,立足我市实际,在救助类别、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了分类
现有《办法》主要根据生活陷入困境程度及救助时效性,分为一般临时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新《办法》将临时救助类别修订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支出型救助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
(二)扩大了范围
现有《办法》主要针对本市户籍困难对象进行救助,考虑到在长工作生活外来务工人员可能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的要求,新《办法》在重点保障本市户籍困难对象的前提下,将与本市户籍对象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急难救助还将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三)优化了标准
现有《办法》急难型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10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5万元”。一般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l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5000元”。
考虑到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家庭抗风险能力较低,家庭成员患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高,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及基层意见,新《办法》急难型救助标准为:“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将支出型救助标准调整为:“按不超过本市6倍低保标准(3900元)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对已给予最高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审批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四)简化了程序
新《办法》与现有《办法》相比,大大增强了救助的时效性。一是加大了乡镇(街道)的审批权。现有《办法》中的临时救助大部分是由乡镇(街道)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要求:“要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新《办法》中明确了审批额度不超过本市6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二是简化了急难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直接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有关信息,补齐相关手续。
政策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