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精神,2019年我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长民发〔2019〕18号),围绕养老机构备案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明确意见。因当时涉及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省民政厅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养老机构安全考虑,长民发〔2019〕18号文件将养老机构消防备案或验收作为了养老机构备案的前置条件。
今年9月17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章就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其中,未将养老机构消防备案、验收等作为备案办理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我市养老机构相关政策文件与上级法规政策的一致性,我处认为修改《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必要、可行。结合上级法规和工作实际,我处对《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当前的《长沙市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修订过程及新文件框架
我局修订文件之后,先后征求了区县(市)民政部门、市财政局和驻市民政局纪检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文件设有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包括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包括养老机构、床位性质、老年人)及涉及的资金项目。第二章补贴标准、范围,包括市区分担比例、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标准、范围。第三章补贴程序,包括申报要求,以及申请、审核、公示、抽查、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录入要求、平台监管、机构罚则、工作人员罚则。第六章附则,包括备案办理、文件生效时间。
三、重点内容修订情况
一是备案管理方面,删除与养老机构备案相关的条款,明确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是文件名称方面,因删除养老机构备案相关内容,文件主要涉及养老机构资金补贴的相关内容,拟将文件名称修改为:长沙市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三是补贴条件方面,将养老机构完成消防备案或验收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前置条件,与《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长民发〔2019〕18号)备案管理的条件保持一致。
四是补贴范围方面,将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社会福利中心收住非特困供养对象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的运营补贴参照民办养老机构执行。因《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和《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长民发〔2019〕18号)均未对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机构明确管理办法,根据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建议在本次文件修订中予以明确。
五是补贴程序方面,原文件明确:区县(市)民政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官网公示、联合行文申请市级补贴资金。结合这一年半区县(市)资金申报情况,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拟修订为:区县(市)民政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由民政部门在官网公示、申请市级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民政联合财政行文申报资金。
四、法律依据说明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和《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长民发〔2019〕18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为确保我市养老机构备案办理与上级法规政策同步,《长沙市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拟于发布之日期施行。
特此说明。
长沙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