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5月以来,全国、省、市相继召开了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排查和消除自建房各类安全隐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问题,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切实加强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保障经营场所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经营性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为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若干措施》共十二条,另附《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禁止目录》《居民自建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参考标准》。
第一条,明确可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三个主要范围。
第二条,从房屋质量安全的角度,明确居民自建房禁设经营场所情形。
第三条和第四条,从业态角度,明确了需重点管控的14种业态、6个区域,并就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处置方式进行了要求。第三条配套制定了《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禁止目录》,规定了具体禁止内容。
第五条和第六条,从审批审查角度,对房屋质量、公共安全设施作出了严格要求,对材料出具、标准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条配套制定了《居民自建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明确了具体证明内容。
第七条,从防止人员过度聚集角度,对经营场所容纳人数进行限制规定。该条配套制定了《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参考标准》,提出了具体容纳人数参考标准,既供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实施,也给经营者及房屋所有权人以指导。
第八条,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角度,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九条至十二条,从各负其责角度分别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其中,按“主体责任”要求,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经营者责任;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了6个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日常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