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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6 1.2w 阅读 183 点赞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出台了《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长政办发[2023]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对象认定、办理流程、管理服务等方面,兜实了基本民生底线。共分为15章,63条。现将《新办法》有关解读如下:

1.哪些人员可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答:凡持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如何判断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新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3.如何判断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如何判断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6.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7.怎样审核确认特困供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栏公布。 

8.如何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答: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9.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包括哪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0.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11.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特困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二)提供照料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等医疗制度规定予以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按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对经医疗制度及社会捐助支付后,基本医疗费用仍有不足的,从特困供养资金中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原则上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按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申请条件、救助标准按本市教育救助政策执行。

(六)提供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市殡葬相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 1 年的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从特困供养资金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12.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是什么?

答: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1.3倍低保标准执行。建立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本市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

(2)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根据省定指导标准适时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分散供养中患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上浮,原则上不低于50%。

13.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政策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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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