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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2022/11/13 1.5w 阅读 473 点赞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我局起草了《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法规政策有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就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明确意见。《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调整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区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评价和监督。《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是现实发展有需求。2016年我市成为首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以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步入快车道,一方面,各级政策、规划等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速增加;另一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多样化、个性化发展,老年助餐、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等需求日益旺盛,结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丰富居家养老服务载体,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必要保障。

二、起草经过

2022年我局着手起草《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多次征求区县(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意见并修改完善。9月21日再次书面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市)民政局意见并同步征求局办公室法制审查意见。除财政和芙蓉、开福、望城民政局提出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除开福区民政局提出的“建议等级评定工作经费在上级拨付的福彩公益金中列支”、望城区民政局提出的“依托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街道综合养老心对居家上门和对下指导等功能不做硬性要求”未采纳之外,其他反馈意见基本采纳。9月26日经我局党委会议审议并修改完善。9月27日,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发文请示。10月10日,邹特副市长听取文件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我局已修改完善并按要求将文件标题修改为: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11月1日,与市司法局沟通,并按照市司法局法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

三、主要内容

《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设置九章48条,包括第一章:总则(1-6条),对文件制定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定义、适用范围、服务重点等提出总的要求;第二章:设施要求(7-13条),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及功能配置等要求;第三章:机构设立(14-17条),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报、验收、备案、公告等流程;第四章:运营主体(18-23条),明确运营主体及运营等要求;第五章:服务要求(24-28条),明确服务内容、人员配置及安全管理等要求;第六章:等级评定(29-31条),明确等级评定相关要求;第七章:政策扶持(32-42条),明确政策资金补助相关内容;第八章:监督管理(43-45条),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罚则;第八章:附则(46-48条),统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明确文件有效期及解释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长沙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政策文件: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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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